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
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扶持政策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區域投融資體系,鼓勵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為區內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扶持區內中小企業快速健康成長,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促進區域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按照金融機構參與經開區中小企業融資的規模和條件,確定合作金融機構。通過促進合作金融機構與企業的合作,加快解決區內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第三條 設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準備金”。該準備金啟動資金為2000萬元,合作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后,按發放金額1%提取風險準備金,每年年末根據當年財力狀況,按照不高于當年預算內可用財力的1%追加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專戶存儲,專賬核算。
對開展區內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中發生損失的擔保公司給予實際損失額20%的補助,對發放無擔保貸款發生損失的金融機構給予實際損失額20%的補助,單筆貸款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累計補助以當年風險準備金總額為限。
第四條 對金融機構給予獎勵。選定中小企業融資主要合作金融機構和參與合作金融機構,區分規模,對其新增貸款按年給予獎勵。
主要合作金融機構:年新增發放區內中小企業貸款20000萬元以上,對其新增貸款按年給予1%的獎勵;年新增發放區內中小企業貸款15000萬元以上,對其新增貸款按年給予0.5%的獎勵;年新增發放區內中小企業貸款10000萬元以上,對其新增貸款按年給予0.3%的獎勵。
參與合作金融機構:在同等規模下,按照主要合作金融機構獎勵比例的50%給予獎勵;參與合作金融機構規模超過主要合作金融機構的,按照主要合作金融機構獎勵比例的150%給予獎勵。
第五條 對擔保公司給予獎勵。擔保公司向合作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貸款擔保補貼暫行辦法》(西經開發〔2008〕72號)規定的補貼基礎上,按照年擔保余額再給予1%的獎勵,單戶企業擔保不受2000萬元限制。
第六條 對部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出具承諾。對區內已經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證正在辦理過程中的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時,在已繳納土地出讓金80%以內,可由管委會向擔保公司出具承諾。如果貸款發生風險,管委會以企業已經繳納的出讓金為限,彌補擔保公司損失。
第七條 鼓勵新設擔保機構。在經開區新設擔保公司,實收資本在10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最高30萬元的開辦費補貼。
在經開區注冊的擔保公司,對區內中小企業提供擔保金額超過其全部擔保金額50%的,獎勵其當年上繳稅收的區留成部分。
第八條 鼓勵新設風險投資公司。在經開區新設風險投資公司,實收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最高30萬元的開辦費補貼。
在經開區注冊的風險投資公司,對區內非關聯中小企業的投資額超過其投資總額50%的,獎勵其當年上繳稅收區留成部分,并對其區內年平均投資額給予2%的補貼。
第九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